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

发布时间:2016-3-8 23:46:23   点击数: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提出了违反条例的各种情况处罚标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此外,未在船舶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水上搜救电话号码或者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未随身携带通信工具的;未按照规定装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于顺)(完)

昨天(25日青岛早报订报价格),山东省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条款,明确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进一步明确海上旅游经营的条件,严格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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